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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狠心拐卖生子 法理难容双双领刑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  发布时间:2011-10-20 15:28:13 打印 字号: | |
  10月18日,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被告人李东和党妮(均为化名)因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获刑五年和三年(缓刑),被处罚金10000元和5000元。这本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因拐卖者竟是被拐卖男婴的亲生父母,使案件更加特殊,人们更加痛心,社会更加关注。

  2008年,被告人李东在洛川打工期间结识了女青年党妮后,二人一起来到富县钳二砖厂,且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至今。党妮怀孕后,于2010年10月3日生下一男婴。2011年4月间,李东在和钳二村村民宋某闲聊时,称其无力抚养孩子希宋找人卖掉,宋某经人将此信息传给了不能生育的妇女李某。2011年5月28日晚,李东经人介绍,与妇女李某约定,将其与党妮所生男婴以6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党妮亦表示同意。2011年6月1日,李、党二被告人将自己八个月大的生子在富县邮政局院内交给妇女李某,同时得款68000元。6月5日,此案被富县公安局侦破,被拐卖男婴返还其生母党妮,拐卖儿童所得的68000元现金已追回66000元。

  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党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结伙出卖自己亲生男婴,收取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党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