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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需登记,口头交易要不得
——志丹法院审结一起亲姐妹房屋转让侵权纠纷案
作者:志丹法院 高勇 姬燕妮  发布时间:2011-09-28 22:01:2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27日,志丹法院法官冒雨再次前往原告李丽(化名)家中调解李丽与其亲姐妹李霞(化名)因房屋转让产生的侵权纠纷一案。

  李丽与李霞系亲姐妹,2009年10月,李丽实际出资以17万元购买了李霞所属的一套财政局单元房,由于种种原因,房屋转让时并未进行房屋转让登记,只是口头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李丽所有,李丽可先行入住,待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6月份,姐妹俩因合伙生意产生分歧,李丽遂要求立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矛盾的升级使得李霞后悔当初低于市场价将房屋转让,一直拖延办理,于是李丽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受案后,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进行调解,未果。为尽快结案,承办法官决定召集两姐妹的父母及亲属一同前往原告李丽家中进行调解。李丽称她花费近五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翻新,并居住至今,当初白纸黑字约定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李霞却一直拖延为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道德上属卖良心行为。李霞辩称,李丽所言于事实不符,房子是她让姐姐一家暂时居住的,议定房价也低于市场价很多,现该套房屋产权在她的名下,不存在过户的问题。

  调解中,姐妹俩情绪对立严重,几度使得调解陷入困境。由于李丽未能向法官提供任何房屋权属证明,最终二人在父母及法官的劝说下达成协议:李丽放弃房屋所有权,李霞返还李丽当初交付的17万元及房屋装修费5万元。

  该案的审结在当地居民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大家纷纷表示日后在购房中一定要办妥各种手续,避免引发类似问题。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