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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便宜购赃物铤而走险 财也失人受罚悔不当初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  发布时间:2011-08-08 17:25:2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8月4日,富县法院刑庭法官在富县看守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吴某被判单处罚金2000元。

  201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小区附近以1600元明显低价购买了明知是安某、苗某(两人均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案发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6元。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承认所犯罪行并表示悔改,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返还失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