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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不合标准 造成损害理应赔偿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  发布时间:2011-08-02 10:10:50 打印 字号: | |
  8月1日,富县法院行政庭执行和解了一起因电力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而造成用电户财产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1月14日凌晨,原告富县宾馆的工作人员发现宾馆配电室突然起火,变压器发出极大的电流声后,及时通知被告电力局。被告派人连夜抢修并更换了相同大小的变压器,恢复了通电。同年1月18日凌晨,事故再次发生,烧毁了变压器、低压侧电缆、配电室配电盘、配电箱和宾馆全部暗线。

  事故发生后,供、用电双方各执一词,责任难分,便对簿公堂。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做出了鉴定结论:配电变压器高压侧跌落式高压熔断器,经确认熔管内熔丝为铝导线,不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变压器烧毁与使用铝导线替代高压熔丝有直接关系;用电器、线路等损坏与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有关。法院审理后,判决供电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对方各项损失2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法官的多次摆事实、讲法律,进行反复判后释疑,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共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变成了更好的合作伙伴。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