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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赴鄂执结300余万债务
作者:延安中院 闫 涛 张新民  发布时间:2011-07-18 18:29: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陕西某矿业公司账户上收到了从延安中院执行专户转来的100万元执行专款。至此,一起涉案标的300多万元的异地执行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来,陕西某矿业公司于2010年因湖北某贸易公司不履行债务,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延安中院。延安中院依法审理后,判令湖北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清偿陕西某矿业公司312万余元,并支付该款从2008年元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之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湖北某贸易公司却拒不履行到期债务371.58万元。无奈之下,陕西某矿业公司只能寄希望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延安中院决定由马义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冯守岐亲自督办该案,并抽调该院执行一庭庭长韩德林、副庭长闫明明等人组成合议庭。2010年10月17日,韩德林、闫明明、张新明三人按照既定方案,奔赴千里之遥的湖北荆门执行本案。执行人员在省高院执行局的精心指导下,历时19个昼夜,克服重重困难,排除种种干扰,先后深入荆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房产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共查找到湖北某贸易公司车辆2辆、房产4处、别墅1套(仅别墅购买价格90余万元)、使用土地面积8000余平方米、存款12万余元。在查清湖北某贸易公司财产状况后,合议庭当即依照法定程序对湖北某贸易公司财产分别予以查封、冻结和划拨。为敦促湖北某贸易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合议庭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于2010年1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湖北聚盛源贸易有限公须向陕西某矿业公司支付317万元。协议签署后,湖北某贸易公司首先将212万元款项汇入延安中院执行专户,延安中院随即将该款项转账至陕西某矿业公司。随后,经办案人员再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陕西某矿业公司自愿放弃利息5万元,湖北某贸易公司又提前5个多月将剩余的100万元汇入延安中院执行专户,于是便有了开头的圆满。

  据悉,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开展以来,延安中院在省法院的指导支持下,下定执行决心,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使一大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得以执结,有效地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