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富县法院刘尚军院长带领院审委会全体委员、执行局全体人员,前往当事人居住地(纠纷发生地),执行曹长生(化名)与曹全胜(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该案曹姓两当事人既是隔墙邻居,又是同族兄弟。2010年,因曹全胜自来水管渗漏,引起曹长生房屋潮湿、裂缝。双方引起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曹全胜赔偿曹长生损失5.5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对立情绪仍然很大,院长刘尚军了解案情后,觉得双方既是亲戚,又是邻居,不宜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带领审委会全体委员到现场,详细查看各个房间、墙壁的损害情况,又带被执行人查看损害程度,在当事人院子现场调解,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 讲法律,讲利害,使当事人双方深受教育,大大加快了案件的执行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