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办案 > 案件快报
“拒付货款”起诉讼 “预调方案”解纷端
作者:延川县法院 王玉峰  发布时间:2011-06-17 15:34:59 打印 字号: | |
  2011年6月15日,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次尝试应用 “预调方案”,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拒付货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原告西安金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按照“预调方案”与被告延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签字确认调解。原告拿到了11万元货款后高兴地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说:“多亏你们了,不然我们的货款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讨要回来!”。

  2009年9月30日,原告西安金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延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甲方)签订了《计划生育三查信息系统终端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货4台,单价28900元,计115600元,优惠到110000元;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预付款,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乙方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交货,乙方要保证在设备调试安装合格后,由甲方组织,乙方免费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培训;甲方要在设备到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双方违约责任为交货或者付款每延期一天,对方扣除或者支付全部款额的3‰。合同签订后,原告西安金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交货安装调试并为被告延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培训了操作人员,10月22日双方共同组织验收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便一纸诉状将延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损失25万余元。

  延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除日常开支后基本没有结余,所以无法给付货款。民庭的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于2011年3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原告得知被告的这一状况后同意调解,并表示只要被告能一次性给付货款11万元,就放弃违约请求,但就是这样的让步,被告也无法给付货款。为了解决纠纷,民庭的法官们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法官的说服下双方才同意分期二个月内付清货款。但是,原告对被告的分期付款的诚信仍表示怀疑。民庭的法官们为了促成调解,保证调解款项的及时兑现,便精心设计了本案的“预调方案”:被告即日付现金1万元存入法院帐户以表诚意,另10万元分两次给付,每月25日付款5万元打入法院帐户,于5月25日款项到法院帐户后双方再行按“预调方案”签字确认调解,如被告不能按期将款项打入法院帐户,视为双方放弃“预调方案”。双方同意后,延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想方设法筹集款项,按照“预调方案”及时将款项打入了法院帐户,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2011年6月15日,原、被按照“预调方案”在法院主持下签字确认调解。原告从办案法官手中拿到11万元货款后高兴地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说:“多亏你们了,不然我们的货款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讨要回来!”。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