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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引争议 法官悉心调解赢民心
作者:延长法院:冯焕琴 杨晓亮  发布时间:2011-06-18 08:32:11 打印 字号: | |
  “幸亏有你的悉心调解,我的房屋才能及时收回,真的太感谢你了!”, 刘亦(化名)感激的说。2011年6月14日,延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亦和李坤于2008年5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年一万五的租赁费,租赁期是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5月3日,租赁到期后,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在下一年自动续期一年,并口头约定,在租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但 李坤于2011年3月18日私下将房屋以一万八千元的转让费转租给张栋,刘亦得知李坤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转租的房屋,不同意转租,要求腾房。张栋认为自己花一万八千元的转让费并进行装修的房子,如今房子未到期就要求腾房,因此坚决不同意,在私下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刘亦只好诉至延长县人民法院。

  张法官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退还张栋的租赁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接案后张法官立即电话联系李坤,结果李坤一直无法联系,为尽快结案,张法官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李坤住所,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到李坤住处,将熟睡中的李坤叫醒并一起到法院。随后又联系到张栋、刘亦进行调解。张法官从法律角度耐心的劝解李坤,未经过刘亦的同意擅自转租实属违约行为,理应向张栋赔偿损失。但张栋应该退房,损失可以向李坤要求追偿,并劝解张栋以和为贵,若对簿公堂则会耗费人力财力,对双方均无益处。经过张法官耐心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三人僵持的态度逐渐缓和,最后达成协议, 李坤于2011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张栋19000元,于2011年7月1日前付清 刘亦租赁费1000元,张栋于当天将房屋交回 刘亦。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均笑逐颜开,齐声称赞人民的好法官,最终此案得到圆满的处理。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