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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存款不入帐 贪污获刑悔莫及
作者:延安中院 闫涛  发布时间:2011-02-21 08:15:04 打印 字号: | |
  收取储户存款却非法占为己有,侵犯了国家的公共财产所有权,也使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日前,延安中院对李勇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李勇原为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分行所属某储蓄所工作人员。1999年1月,李勇向宝塔区某村出纳王亮亮提出揽储,并承诺给予2%的回扣,王亮亮便将村集体10万元现金交给李勇办理存款业务。随后,李勇在储蓄所将其中9.5万元以王亮亮的名字存入银行,存单自己留下未交给王亮亮,却用自己私自留下的空白存单手工填写了一张印鉴齐全的10万元存单与2000元回扣一并交给王亮亮,但该存单存款没有入帐。从1999年1月至7月间,李勇多次将其控制的存款取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勇在客观方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空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填写此存单收取储户存款后未入帐,而没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等票据实施犯罪,故其提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