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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肇事受伤害 执行法官维权快
  发布时间:2011-02-17 16:10:11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宝塔区法院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案件处理快、收效好。2011年2月12日,该院妥善化解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2009年9月12日,刘侠(化名)违章驾车将刘瑜(化名)撞伤,造成刘瑜下肢十级伤残,刘瑜在延大附院住院治疗110天,花费医疗费1.9万元,治疗期间刘侠支付刘瑜医疗费1.2万元。经交警队认定,刘侠负事故全部责任。54岁的刘瑜家境贫寒,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其生活陷入困境。2010年5月刘瑜一纸诉状将刘侠、人保宝塔区支公司诉至宝塔区法院。为妥善化解此案,该院审判法官下了不少功夫,花了不少心思,2010年6月9日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侠承担1.3万元(已兑现),被告人保宝塔区支公司承担5万元。但被告人保宝塔区支公司以事故还涉及其他受害人为由,再三推脱,拒不兑现。2010年12月刘瑜持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该院强制执行,为及时化解该案,执行法官多次到人保宝塔区支公司做工作,争取对受害人刘瑜的同情、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2011年2月12日人保宝塔区支公司主动兑现了5万元案件款。
责任编辑:延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