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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货物被盗 责任由谁来负
作者:延川法院 张勇  发布时间:2010-09-20 15:41:00 打印 字号: | |
  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并交纳了停车费,第二天起来发现车内数千元货物被盗,认为停车场应对此负责,遂将停车场告上法庭。8月23日,此案在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2010年5月8日晚10时许,家住延川县城内的贺勇(化名)将自己的集装货车车停放在延川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停车场,并向门卫呼某交付5元停车费后到一招待所睡觉。第二天早上起来,贺先生发现自己的货车车厢锁被撬,经清点车内30箱食用油被盗。贺先生随即向延川县公安局报案,至今查无线索。此后贺先生与停车场多次协商处理未果。随后贺勇将延川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门卫呼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车内货物被盗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800元。

  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明示的交付和接受作为确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延川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停车场,向停车场交纳的仅仅是存车费,而没有交纳车内物品保管费,因此,停车场的服务对象仅限于车辆本身,而对于汽车内的物品则没有看管义务。原告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将自己车内的物品交付给停车场保管,双方对车内物品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贺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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