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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黄陵:四项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审判
作者: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刘 珊 惠延军  发布时间:2010-08-16 21:00:20 打印 字号: | |
  8月4日,家住陕西省黄陵县田庄镇东石狮村未成年人贺某的母亲对法官说:“我听人说没人、没钱打官司可难了,当我娃犯了罪时,我想这下完了,谁知,我一去县法院,法官就像亲人一样,为了教育、挽救我的娃,结果给我娃判了缓刑,我很感动,一定要配合法院将娃改造好,重新做人。”

  今年以来,黄陵县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实行“四制”,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案前采取走访谈心制。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走访未成年人父母,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行为习惯、误入歧途的原因,研究分析孩子走入犯罪道路的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审理。

  该院在案中采取教育挽救制。在了解掌握未成年人各自特点与心理行为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性格、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一体两翼”的方法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坚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挽救为主体,依法人文审理,做到法官有审理、陪审有提问、律师有总结、未成年人有悔言、家长有感言。

  该院在案后采取跟踪回访制。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后,他们定期深入家庭、走入管教所回访家长、回访未成年人,了解孩子在管教所中的表现,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动态,送去社会的关爱。

  该院实行院长“三亲三问”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院长亲自阅卷、亲自过问、必要时还亲自旁听。在案件审理中,问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合情、合理;问审理的法官是否清正、廉洁、高效;问审判工作是否达到教育、挽救、矫正之目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