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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法院实行“四制”审判未成年人案件
作者:黄陵法院 刘珊 惠延军  发布时间:2010-08-03 15:24:57 打印 字号: | |
  黄陵法院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严格履行职责,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实行“四制”,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点子新、方法活、成效显。

  案前走访谈心制。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提前介入案件,走访当事人父母,与家长促膝交谈,了解掌握当事人(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孩子在家在校的日常表现、行为习惯以及心理性情和误入歧途的原因,针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孩子走入犯罪道路存在的主、客观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审理。

  案中教育挽救制。在了解掌握孩子各自特点与心理行为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性格、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一体两翼”的方法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坚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挽救为主体,法中有情,情中有法,以案说法,法情并用的原则,依法人文审理。不失法律威严、不少人文关怀,做到了法官有审理、陪审有提问,律师有总结、孩子有悔言、家长有感言。

  案后跟踪回访制。该院坚持“案件的结束才是教育的开始”理念,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结束之后,黄陵法院定期深入家庭、走入管教所回访家长、回访案件当事的未成年人,了解孩子在狱中的表现,掌握孩子心理动态,送去社会的关爱,努力当好孩子和家长的联络员、传递员、教导员,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赞誉、社会的一致认可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心爱戴。

  实行院长“三亲三问”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院长都会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第一时间安排,绝不允许推延,并对疑难案件亲自阅卷、亲自过问、必要时还亲自列席旁听。在案件审理中,他会问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合情、合理;问审理的法官是否清正、廉洁、高效;问审判工作是否达到教育、挽救、矫正之目的,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