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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治病挪用公款 情有可原法不能容
作者:呼调峰  发布时间:2010-07-23 09:30:44 打印 字号: | |
  为替原来的上级领导筹钱治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30000元挪用借出,其行为虽情有可原但法不能容。7月23日,延川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被告人王有富,男,1960年1月2日生于子长县城关镇,汉族,中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2008年2月,被告人的原领导张某因治病用钱,向担任陕西省210国道郭家塔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的王有富提出借用其所在单位公款。2月28日,王有富从单位财务上取得3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签写了借据,由王有富转交财务处保管。案发后,王有富全额退赔了所挪用的公款300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有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被告人在侦查及审判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挪用公款是为他人治病所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已退赔所挪用的公款,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