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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四个强化” “四项措施”全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作者:宣教处 刘慧  发布时间:2010-07-16 09:42:22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强化市情民情教育,引导和带动全市广大法官干警更加积极主动地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延安市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延安中院提出 “四个强化”、“四项措施”,全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四个强化”:强化中心工作意识,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纳入市委、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当中,在服务中心工作中追求审判绩效,力争有更大的作为;强化支持参与意识,通过积极主动的法律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化解城乡统筹矛盾纠纷,优化城乡统筹的法制环境,保证城乡统筹健康有序推进,切实做好城乡统筹的参与者、支持者、保障者;强化创新思维意识,面对统筹城乡发展所带来的观念大更新、社会大变革、发展大提速和利益大调整,处理好改革超前性与司法滞后性的关系,更新观念超前谋划,以新思维谋新发展,以新理念求新突破,以新举措创新业绩,努力为城乡统筹改革实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处理好主动服务与能动司法的关系,主动分析研判推进城乡统筹、产业结构调整、集体土地流转、煤炭资源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国政中可能涌现的新情况新矛盾,积极寻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增强审判工作服务城乡统筹改革试验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项措施”:切实抓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纠纷。同时在审判方式上更加便民,在农民集中居住区或矛盾比较突出的村庄设立较为固定的巡回办案点,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切实方便群众诉讼。要更加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认真落实诉讼费减、免、缓缴政策,依法受理并及时化解涉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切实抓好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涉及土地审批、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资源配置、户籍改革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确保城乡统筹改革措施的落实。认真审理统筹城乡发展中设计资源配置、投融资体制、公共服务体制等方面的行政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城乡统筹体制改革,依法审查并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支持政府和行政部门打击制裁违法用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切实做好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在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敦促支持有关部门充分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切实抓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断完善内外部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法院内部,充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形成各业务部门相互衔接的“内部大调解格局”;在法院外部,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积极构建诉讼调解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各方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宣教处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