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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集体名义办煤矿 债权债务终须个人担
作者:宣教处 刘慧  发布时间:2010-06-30 09:24:11 打印 字号: | |
  6月25日,延安中院依法审结一起王亮(化名)借用集体名义开办煤矿与工程承包人韩伟(化名)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王亮一次性支付韩伟工程欠款26余万元。

  黄陵县双龙河埔村村民王亮在担任河浦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河埔村委员会名义个人投资开办了河浦村煤矿,在黄陵县煤炭工业局要求下于2002年元月关闭。该煤矿开办期间,王亮与工程承包人韩伟于2000年3月30日、11月27日分别签订了《河浦村办矿井下煤水仓工程协议》和《河浦煤矿大巷砌方协议》,之后韩伟便组织工人为王亮修建。工程结束后分别两次对韩伟所包工程进行结算,王亮共欠韩伟工程款32万余元,之后王亮陆续支付韩伟6万元,尚欠韩伟26万余元。经韩伟多次索要,王亮以该矿倒闭为由拒付,并提出该矿系河浦村村委会所办,应由河浦村村委会承担下欠债务。为此,韩伟诉至法院,要求王亮及河浦村村委会支付欠款并承担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河浦村办煤矿系王亮担任河浦村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河浦村委员会名义个人投资开办,河浦村煤矿井下煤水仓和大巷砌方工程协议及资金往来均与王亮签订结算,且王亮已支付韩伟部分欠款,因此下欠韩伟欠款应有王亮支付。王亮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组织涉及重大经济事务的问题,应当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办煤矿召开过村民大会,另与韩伟关于建设该矿的资金结算,已支付的部分资金也都是以王亮个人支付,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黄陵县双龙河浦村委员会名义个人投资开办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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