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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出台《办法》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
作者:王玉刚 刘慧  发布时间:2010-05-26 16:33:0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推进司法公开,延安中院于5月26日下发了《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管理办法》,使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提出,从6月1日起,全市法院审结的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上网发布,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发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上网发布。一般裁判文书的发布期限为一年。执行裁判文书的发布期限终止于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办法》明确指出,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层级审批制。案件承办人应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裁判文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裁判文书正本上注明 “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说明理由,报本部门庭长审批后,即可上网发布。庭长审核后认为不适宜上网发布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可以不予上网发布。

  《办法》规定,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要求各基层法院和中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业务庭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报送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必须定期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和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部门和基层法院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和通报结果可以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办法》同时就裁判文书网络跟贴、答疑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王玉刚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