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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一年闹纠纷 法官巧调一日解恩怨
作者:延川法院 贺军宁  发布时间:2010-04-15 15:16:09 打印 字号: | |
  4月13日,延川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原告王生荣(化名)与被告刘自强(化名)签订合同,从刘自强处转让楼房一套,刘自强获利20000元。王生荣向刘自强支付了部分楼款后,因对楼房的结构、采光等条件不满,于2009年提出要解除合同,刘自强同意解约,同时表示愿意退还王生荣交付的楼款,但要求王生荣承担违约责任。王生荣多次与刘自强协商,刘退还了大部分楼款后,扣留了10000元要作为违约金。王生荣表示当初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仅仅写了“后果自负”,属于约定不明,要求刘再退还一部分楼款,但刘不同意,王生荣遂将刘自强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楼款。

  延川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忙着把案件转到业务庭,而是利用当事人的答辩期这一段时间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接触,充分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当事人的心理。当法官了解到原告愿意承担一部分违约金,只是由于被告办事拖拉,再加上被告因工作繁忙,经常外出,双方有了误会,导致原告产生了怨气才要求全额返还的情况后,在4月13日将原、被告叫到了一起,并找来了被告的熟人,对该案进行调解。

  法官首先对被告办事拖拉,经常因公外出却又不及时与原告沟通,导致产生误会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消除了原告心中的怨气。之后又向原告讲解了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后果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数额,使原、被告握手言和,原告主动提出自己承担1000元违约金,被告则退还了其余的楼款,烦恼了双方一年多的纠纷彻底消除了。
来源:延川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