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民主,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黄龙法院建立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旁听制度。
该制度分别从开庭审理、人员确定、旁听程序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要求,开庭审理各类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重大案件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并在旁听区中设立被邀请人员旁听席。对于人员确定,要求所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由法院与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对确定邀请的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向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发出书面邀请旁听函件,并告知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提出及处理,指出,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在闭庭后,就案件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对应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应分类研究处理,并答复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