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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烧毁起纷争 法官巧解租车案
作者:王玉刚 刘慧  发布时间:2010-01-29 17:09:04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月27日,民一庭法官通过耐心调解,有效化解了一起因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发生火灾造成车辆毁损而引发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车辆承租人牛刚(化名)一次性赔偿车辆出租人(所有人)吉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损坏赔偿款3.5万元。

  2008年3月25日,吉运通汽车租赁公司以6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6234.34元,同年8月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缴纳保险费6149.02元。2009年1月18日,承租人牛刚以每天220元的租金从吉运通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该车,后牛刚在驾车行进过程中,车辆突起火烧至报废。双方因为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吉运通汽车租赁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牛刚赔偿车辆价款、附加费以及保险等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吉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牛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汽车在租赁期间起火烧毁理应由承租人牛刚负责赔偿,据此判决牛刚赔偿吉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6万余元。牛刚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牛刚租赁该车是在与朋友白飞(化名)前往女友家订婚途中发生车辆烧毁事故的,随车携带的1万多元礼品也付之一炬,牛刚为此极度难过。虽然依据法律规定,牛刚应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牛刚为此也遭受了较大损失,如果能让车辆所有人做出一些让步,则更有利于纠纷化解。后在法官说服劝导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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