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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官陈波获陕西法院“十佳法官”荣誉称号
刘彩虹获陕西法院“十佳法官”提名奖
作者:王玉刚  发布时间:2010-01-25 09:36:18 打印 字号: | |
  • 颁奖大会现场
  • “十佳法官”法官陈波
  • “十佳法官”提名奖获得者刘彩虹
  由省高级法院举办的首届“十佳法官”评选活动日前揭晓,我市志丹法院副院长、民庭庭长陈波荣获陕西法院“十佳法官”荣誉称号。在1月23日上午举行的“陕西法院‘十佳法官’颁奖大会”上,陈波与其他九位“十佳法官”一同登上领奖台接受了省法院的隆重表彰。

  陈波同志于1989年12月调入法院工作,从事审判工作20年来,其中16年工作在基层法庭,先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2994件,70%以上的案件均为调解结案,调解兑现率达60%以上。近三年来,他年均办案192件,民事调解率连年保持80%以上,个人办案数量高居全市法院之首,且没有出现超限案件,也未发生申诉或上访问题。2008年担任副院长后,他依然坚持在一线办案,2009年个人办案数高达183件。由于曾经长期工作在基层法庭,使他患上了严重的类风湿病、冠心病,两度病倒在审判台上,但他身体刚有好转就怀揣药瓶开始工作,国家的法定休假他更是一天也不愿享受。由于工作业绩突出,他先后荣获“三秦卫士”、“全省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陕西省2005年十大法制新闻人物”等17项殊荣,荣立个人三等功、一等功各一次,并于2008年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他所在的民庭亦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

  据悉,我市宝塔区法院审判员刘彩虹也参与颁奖大会,获得陕西法院“十佳法官”提名奖。刘彩虹于1993年参加法院工作,先后在宝塔区法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职务,2008年被选派到延安中院挂职锻炼,任助理审判员。参加法院工作17年间,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1200余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2008年被延安市委、市政府授予“十佳平安卫士”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责任编辑:王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