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我院对赵强等十六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延安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的相关领导及170余名学生旁听了宣判。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5月份起至8月份,不到半年时间里,赵强等十六人犯罪团伙采用结伙或单独作案的方式,疯狂作案51起,涉及强奸、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五项罪名,给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该团伙成员平均年龄20岁,其中有4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我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强等16名被告人涉嫌强奸、抢劫等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各被告人在作案时分别结伙,尽管在部分共同犯罪中可以凸显被告人赵强等人的主犯地位,但还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犯罪所得是在参与犯罪的被告人中共同分配,尚未形成集团利益和集团纪律,对各被告人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赵强参与强奸7次,故意伤害3次,并多次参与盗窃、抢劫,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0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