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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让法官的责任向社会延伸
——富县法院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纪实
作者:孙文珍 樊宏义  发布时间:2009-12-24 12:00:00 打印 字号: | |
  富县法院办公大楼一楼,有一间特别的办公场所,“少年法庭”四个大字醒目地告诉人们,这是一个庄严神圣的法庭。然而,环视室内,紫红的桌椅围成一个椭圆形的办案区,中间摆放的盆花、绿景生机勃勃,正面墙上“少年法庭”四个字鲜红夺目,与其他法庭庄严的黑色字体截然不同;侧墙上是一张绘有粉色“心”型图案的“爱心接力基金”巨幅宣传画……这一切充满温馨与生机的室内陈设,又让你感觉到,这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地方。院长惠春霞告诉笔者,建立少年法庭,实行“圆桌”审判,同时,积极倡导设立“爱心接力基金”,向家庭困难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心灵抚慰,这是富县法院主动延伸法官社会责任、帮扶未成年人的创新之举。

  创新思变历来是贤能者、公而无私的有为之人的作为。2007年9月,惠春霞担起富县法院院长的重任后,在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相当高,而且发案方式中暴力犯罪、性犯罪居多。尤其令她吃惊的是,一位未成年犯罪人的母亲竟然要求法院把正处在缓刑中的儿子 “关进去”。看着她吃惊的表情,这位母亲告诉她,“十六七的娃娃了,要想工作,一没门路,二是年龄偏小,根本没指望。叫上学吧,上初中年龄大了些,上高中学习根本赶不上。这样的娃娃,家里管不住,在社会上游荡,迟早还会出问题……”看着流泪的母亲,惠春霞的心里感觉到很沉重。在大量的调研中,她发现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年龄在16-18岁的占到90%,其中大部分是初中生,农民,无业人员多;从其家庭情况看,经济状况不好的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感情不和、离异、失业的多。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低,家庭贫困、离异等原因造成的。

  对于法院、法官来说,一件案件的审理终结也喻示着法院、法官的责任也就随之终结。然而,对一个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行为和量刑、服刑对他所在的家庭的伤害、对他本人今后的出路产生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法律是严肃公正无私的,但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能不能既体现执法的严肃公正,又体现法官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惠春霞苦苦地思索着。2008年4月,在她的努力下,富县法院出台了《富县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实施意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组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合议庭,设置了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体现人文关怀和爱心帮教的“圆桌”审判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法院要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在量刑上充分考虑适用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健康成长的刑罚措施。

  为了尽力做好这项惠及未成年犯罪人的工作,富县法院少年法庭对每一宗少年犯罪案件都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实行庭前走访制度,办案法官走进家庭、学校,与家长、师生、本人进行谈话,了解分析犯罪少年的成长经历,为审判打下基础;实行判后回访制度,在案件宣判后,对缓刑犯到其家里、学校回访,对服刑人员,法官带上礼品、生活用品、书籍等,赶到少管所回访看望,帮助他们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2007年10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小华(化名)、小叶(化名)到县城华宇网吧向正在上网的白伟(化名)提出让白伟请他们二人上网,白伟没有钱便让小叶向正在上网的晓传(化名)要钱,晓传不给,小华、小叶、白伟便对晓传实施殴打,晓传被迫拿出50元交给小华,三人将抢来的50元挥霍。后经医院诊断,受害人晓传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被告人小叶、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小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小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件审理结束了,可法官们的心里还是沉甸甸的。小华一家系城镇居民,多病的父亲在建筑工地打工,母亲在一家皮鞋店打零工,家庭生活困难,他本人辍学无业。对于这样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因为抢劫50元而犯罪,犯罪后能主动投案,量刑时法官已经考虑到从轻处罚了。可是面对这样一个贫病交加的家庭、亲人,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小华又会有什么样的举动?审判长李福林把问题反映给院长惠春霞,在她的支持下,法官们几次来到小华家走访,在征得其家人、本人同意后,又几经周折,为其联系了一所学校,上学期间的学费全部由法院支付,且法院每月供给300元生活费,终于使小华走进了学校的大门,学起了他喜欢的技能。

  1990年出生的袁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2年出生的郭某,200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又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型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991年出生的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0元;

  ……

  一宗宗案件,经过富县法院少年法庭的审理,还公平正义于受害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受到富县广大干部群众的交口称赞。然而,人们也许并不知道,在这一宗宗案件审判之后,富县法院法官们的责任还在继续向前延伸——

  在该院刑事审判庭的卷宗里,笔者发现了好几份特殊的“记录”,时间、地点、会见人、详细的谈话内容,记录的是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前往管教所看望未成年犯罪人时的情形。庭长李福林告诉笔者,一年多来,少年法庭已经把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回访形成了一种制度,只要是能为这些未成年人的改造、做人有一丝一毫的帮助,他们都会毫不犹豫地前往。

  2009年4月11日,西安某少管所,正在接受管教的黄某、郭某、李某等来了几个特殊的探访者。他们就是富县法院少年法庭的叔叔阿姨们。带着图书、礼品,以庭长李富林为首的几位法官在少管所里挨个探访了正在服刑的这几位未成年犯罪人,询问他们的表现情况,鼓励他们克服困难好好改造,并给每个孩子资助了100元补贴。自进入少管所后父母都没有来看望的未成年人黄某、李某,看到富县法院的叔叔阿姨们不离不弃地鼓励、帮助他们,感动得热泪盈眶。

  带着一颗颗关爱未成年犯罪人的心,法官们一次次奔波在回访的路途中。发现思想有动摇的,鼓励其好好改造,对生活不要失去信心,争取早日走出监狱的大门;对于家庭困难的,则伸出无私的援助之手,掏自己的腰包为受困的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2008年,在院长惠春霞的倡导下,法院建立了爱心接力基金,全院法警一次性捐款5600元,对家庭困境难以复学的几个孩子等进行帮助,并先后对8名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了判后跟踪回访,使这些心里阴暗、对生活一度失去希望的未成年犯罪人感受到了温暖与关爱。富县政协主席在视察法院工作时,深深被富县法院法官们的爱心行为感动,随后动员全县政协委员慷慨捐助1.38万元,使爱心接力基金有了后续援助。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法律人,应当自觉地参与到这一教育环节中。基于这一认识,富县法院将庭审中发现的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多种原因编成司法建议,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争取多方配合,综合治理,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法院还主动与全县中小学校联系,建议中小学校聘请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用法制报告等形式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该院还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网吧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犯等内容编辑成册,发放给全县中小学校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加强自我防犯意识,远离网吧,学习知识和本领。鉴于网吧案件的频频发生,该院建议公安、文化部门合力行动,对网吧进行有效有力的整治,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尽了法官的一份力量。

  “帮一个孩子就是帮一个母亲,帮一个母亲就是帮一个家庭,帮一个家庭就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早日形成。”从事法院工作十多年的惠春霞是这样理解法官的社会责任的。在她的影响下,富县法院的法官们自觉地参与到为家庭困难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和心灵抚慰行动中,一个个 “非亲非故”的法官们走近未成年犯罪人,为他们提供物质、精神的帮助。法律铁面无私,但爱心有情,富县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实行“圆桌审判”,设立“爱心接力基金”帮助未成年人的做法,得到了省高院和中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我们坚信,有了这个充满爱心的群体的关爱,未成年犯罪人那一颗颗冰冷、坚硬的心一定会回暖如春;有了这个充满爱心的群体的关爱,我们的家庭、社会一定会少一些犯罪,多一些平安和谐!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孙文珍 樊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