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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言没有证据
作者:吴起法院院长 胡志峰  发布时间:2009-12-23 23:24:16 打印 字号: | |
  郭某与哈某由房屋买卖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结了,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沉重的心顿感轻松了许多。因为就在几个月前,郭某那无奈与绝望的眼神还让我记忆犹新。

  郭某通过韩某的介绍,以3.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韩某表姐哈某位于县城附近的两孔窑洞,并当场付清了房款。

  由于韩某与郭某的私交甚厚,兼之郭某也认为价钱比较便宜,所以碍于情面付款时没有让哈某打收条,并达成了口头协议:“窑洞暂不交付,先由哈某用半年,到第二年农历正月二十五交付郭某使用。”

  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年正月初四,韩某因交通肇事当场死亡。韩某一死,哈某矢口否认卖房给郭某和拿过郭某钱的事。

  万般无奈之下,郭某向法院起诉,因为他没有任何证据,主办法官劝他撤诉。他战战兢兢地走进我的办公室,向我诉说了整个事件的经过。他那无奈与绝望的眼神像一把尖刀,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他走后,我叫来承办法官,要求主动从以下几个方面调取证据:1.买房是大事,除韩某外是否还有知情人。2.郭某是否在其所说的购房期间取款、借款。3.韩某死后是否有人说起过郭某与哈某房屋买卖之事。主办法官以职权取得了以下证据。

  1.证人马华证明:韩某说房子买成了,钱也兑现了,明年正月交付使用。另一证人张解牛也说他听韩某说郭某买房花了3.9万元,正等着哈某腾房子呢。

  2.房屋钱是3.9万元,郭某在购房当日从信用社取出自己的所有存款2万元,下欠1.9万元向王生义借5000元,向徐辉借3000元,向何后贵借2000元,向丁易借4000元,向自己的岳丈借5000元,有出借人证言与信用社出具的取款证明。

  3.韩某死后的事情。韩某死后,韩妻黄彩证明:她丈夫死了没几天,儿子病了住院,郭某来医院看望,碰到哈某的丈夫谢某,郭说你把房子卖给我让我怎么感谢你,谢说谢什么,你把韩某的孩子多照顾照顾就是了。哈某的邻居刘月证明,哈某以前常常借账,最近忽然买了一辆4万多元的新车。

  在大量的证据事实面前,哈某不得不承认自己拿钱胡说的事情。并表示愿意退款,支付利息,向郭某道歉。

  这起案件使我充分认识到,法官不能拘泥于空洞的理论教条,坐堂问案,而是要走出去,深入案件所在地,到田间地头去,到农家小院去,了解更多的客观事实,不能一味强调法律事实,不能简单地以没有证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从千头万绪的繁杂中搜求案件真实的蛛丝马迹。
责任编辑:王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