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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
  发布时间:2009-12-10 21:30:03 打印 字号: |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是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此期间,他办案不拘形式,为方便群众,化解纠纷,他经常深入乡村,走进群众调查案情,巡回审判,注重调解,深受群众欢迎。1944年1月,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第一次指出“诉讼手段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4年3月《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通过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此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作为民事诉讼,而且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加以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一种诉讼模式,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马锡五审判们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该审判方式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解决纠纷。马锡五总结历史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结合边区发生的案件多在广大的农村的实际情况,继承发扬苏维埃政权时期干部深入农村、联系群众、发动群众、调查研究的革命传统,倡导深入乡村、走近群众去调查案情,征询群众的意见,理清是非曲直,并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加案件的调解。如马锡五处理华池县封捧儿和张柏儿婚姻案,审理李能与胡生清婚姻案件等。

  二是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审判与调解相结合。马锡五在办案中,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对象,依靠有威望的群众,有的放矢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力争调解结案。

  三是不拘形式,程序简便,便利人民诉讼。办案过程中,马锡五经常巡回各地,深入到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势在于当事人的情理得以充分表达,司法的人民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彰显,这种诉讼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对巩固民主政权,调解民事纠纷,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边区生产,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外在表现形式虽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于当今的审判工作,但该模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实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所要彰显的“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群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根本要求是相一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神实质仍然值得我们广大法官干警去总结、继承和发展。
责任编辑:王玉刚